刁宏律师

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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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2010连胜案例六,突破继承时效规定

来源:刁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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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倪夫妇二人从上世纪50代开始,就居住在本市虹口区虹镇老街,即本案争议房屋内。二人共生育弟兄二人,哥哥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弟弟一家三口居住在本市闸北区。老倪于76年去世,其配偶于84年去世,二人生前都未立遗嘱。在母亲去世后,哥哥办理相关翻建手续,对父母遗留房屋拆除后重新搭建,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哥哥于1994年离婚,2002年弟弟去世,继承人为弟弟的妻子及小孩。

         2010年10月,弟弟的继承人做为当事人,慕名找到刁律师,希望能委托律师代为确认并继承弟弟在父母房屋中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诉讼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或者自继承发生之日起20年内提起,逾期就丧失胜诉权。本案即便弟弟及其继承人不知道对方将争议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此事也过了20年的最长时效。

        2010年11月律师代表当事人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街道房地办事处调取争议房屋的相关历史资料,并向法院申请调阅了哥哥离婚时的案卷,发现哥哥在离婚时声称房屋是父母遗留,现为兄弟共有的表述,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法院为本案多次组织开庭,对方及其律师武断的认为自己胜券在握,忽视了法庭这一反常的行为。对方提出3点抗辩意见,一、当时父母的房屋系租赁取得;二、即便该房屋是父母遗留的,但遗留房屋已经灭失,争议房屋系哥哥自行申办手续并合法搭建,并居住至今的;三、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的判决不会对现行法律的不合理处进行修正,但是,当律师提出新的证据时,合理的结果就来了。一审法院认为,当时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具有证明力,并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及其继承人已经知道房屋实际登记情况,对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因哥哥的翻建行为,增加了争议房屋的价值,对双方的份额酌情予以考虑,最终判决争议房屋为兄弟二人共同继承,二原告享有30%的份额。 现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本案之所以能争取到这样的结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没有到处打电话咨询,而是采取上门咨询的方式。仅凭当事人的表达能力,通过电话,在任何一个熟悉法律的人那里,得到的结果都会是一样的。但是一次深入的谈话,就能改变案件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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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刁宏
  • 执业律所: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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