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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嫌抢劫主犯,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作者:刁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1 浏览量:0

高某今年15岁,2008年7月伙同赵某、郭某(14岁)先后4次结伙至某小学门口,采用威胁或轻微暴力手段,分别抢劫未成年小学生,共计人民币170.5 元。其中最多的一次为110元,最少的一次为1.5元。
一审期间,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是:1、其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威胁、轻微暴力向未成年人索要钱财的行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解释,不构成犯罪;2、3名被告人索要的钱财均用于上网、吃饭。上述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
最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3名被告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高某、郭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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