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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开发商变私自变更房型,律师依法维权

来源:刁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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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系上海七铺路动迁居民,2002年因开发商动迁,做为第一批签约居民与之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姚某将所得动迁款购买该基地商品房某号某层某室,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并将设计房型图做为附件。
2007年初开发商交房,姚某发现开发商私自变更房型,将卫生间改为暗室并与厨房对门,房间阳台变成封闭、卧室房型不规则等情况,建筑面积也因此超过20平方米。在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姚某全部诉请。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是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姚某已经办理取款手续,因此动迁安置已经完成,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不够成违约。
一审判决后,姚某找到本律师,要求代理二审案件。律师观点有三:
1、虽然双方签订的是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有取款手续,但该协议及补充协议实质上属于实物安置协议。在其他证据佐证下,证明了其协议的形式与实质并不相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名称与约定不符的,应以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2、即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合同应具备的全部要素,因此双方之间并不是一种买房意向,而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3、即使双方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法》对于合同主体的付随义务,当时房价飞涨,原告所得的安置款无法购买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房,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末,二审法院承办法官采纳律师观点,被告为避免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潮,无奈与原告调解,在双方保密的情况下,免除原告超过补偿面积的房款,并减少房屋总款10万元。原告实际取得的补偿远远超过了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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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刁宏
  • 执业律所: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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