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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在法院阶段,争取到缓刑

作者:刁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量:0

案号:2019)沪0115刑初426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刑初4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刁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2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2及其辩护人刁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2利用其担任xxx(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部门技术总监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拟充值后提现等方法,窃取公司资金人民币218万余元,并将上述钱款分别转至戴征清等12人的银行账户中。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2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和员工孙元元、佟昊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1、王某、周某、柴某某、楼某某、朱某、宋某、徐1的证言,被害单位xxx(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员工信息表》《离职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及《在职证明》《情况说明》及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提供的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一本通、银行交易流水、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交易明细清单、个人客户交易明细、存款历史交易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款证明》《刑事谅解书》及被告人黄某2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2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2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2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黄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翠华

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幽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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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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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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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041023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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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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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刁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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