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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疫情期间上海标的额比较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刁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量:0

案号:2020)沪0113刑初84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3刑初8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

辩护人刁宏

被告人周某2,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

辩护人周俊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周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二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经与吴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搭建“东阿健康”APP平台,以在该平台注册购买“阿胶牡蛎肽超级大礼包”产品(购买价格:人民币2980元一盒,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积分返利、推荐他人购买还可以获取推荐积分返利和社区积分返利的方法(返利的积分可以提现或购买产品,1积分等于1元),不断发展会员,形成层级,并纠集被告人周某2负责软件平台的运行维护、客户资金的管理、返利的对账和提现、对客户宣讲等事务。

经审计,“东阿健康”APP检出会员信息共计1,747条,下线人数大于30且下线层数大于3的会员51个;充值记录821条,累计充值金额8,612,374元;提现记录4,179条,提现金额7,425,628元,到账金额6,831,577.76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东阿阿胶产品供销协议》《产品价格明细表》《东阿计算》《东阿宣传》《东阿健康工作职责及流程安排》,银行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周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孙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2系从犯,二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此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周某2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经与吴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搭建“东阿健康”APP平台,以在该平台注册购买“阿胶牡蛎肽超级大礼包”产品(购买价格:2980元一盒)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积分返利、推荐他人购买即可获取推荐积分返利和社区积分返利的方法(返利的积分可以提现或购买产品,1积分等于1元),不断发展会员,形成层级,并纠集被告人周某2负责软件平台的运行维护、客户资金的管理、返利的对账和提现、对客户宣讲等事务。

经审计,“东阿健康”APP检出会员信息共计1,747条,下线人数大于30且下线层数大于3的会员51个;充值记录821条,累计充值金额8,612,374元;提现记录4,179条,提现金额7,425,628元,到账金额6,831,577.76元。

被告人孙某某、周某2于2020年3月31日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孙某某、周某2的在案供述外,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可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赵某1、赵某2、宗某某、吴某1、刘某某、黄某1、殷某某、陈某某、张某1、贺某、方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孙某某、周某2与吴某某搭建了一个“东阿健康”APP平台,以上级发展下级从中分红的模式推销一种“阿胶牡蛎肽超级大礼包”产品,2980元一盒,购买后可以有积分返利,推荐发展下级人员购买后还可以获得推荐积分返利400分、社区积分返利100分,下级人员再推荐人员购买后,上级还是可以获得100分的社区积分返利,以此类推;一个积分等于1元,可以提现,也可以购买产品。孙某某是负责人之一,周某2负责“东阿健康”平台的提现、查询、团队运营、讲课等。

2、证人吕某某、黄某2、吴某2、徐某1、朱某某、沈某某、李某1、吴某3、周某1、钟某某、倪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徐某2、李某2、霍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均是通过朋友推荐注册“东阿健康”APP,购买“阿胶牡蛎肽大礼包”成为会员获取返利,部分人员已经推荐其他人加入,获取推荐积分返利和社区积分返利。

3、证人张2、王某的证言及《东阿阿胶产品供销协议》、《产品价格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阿胶牡蛎肽”产品未得到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是山东东阿阿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私自委托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价182元每盒,“东阿健康”APP亦非上述公司开发。

4、公安机关调取的《东阿计算》、《东阿宣传》等文档,证实“东阿健康”平台推广方式、收益计算方法,均是以发展更多的会员为实质,以购买产品作为成为会员为前提,根据发展的会员分级提取收益。

5、公安机关调取的《东阿健康工作职责及流程安排》,证实“东阿健康”设置决策委员会三人,分别为吴总、孙总,朱总,决策委员会不设立工资,但享受分红。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孙某某、周某2、吴某某通过微信、微信群宣传、管理“东阿健康”的相关业务。

7、被告人孙某某、周某2在“东阿健康”平台的注册账户信息截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二人在“东阿健康”平台注册会员及提现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东阿健康”平台返现记录(光盘)、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东阿健康”平台通过银行卡提现的有70余个账户,通过支付宝提现的有180余个账户;经审计,“东阿健康”APP检出会员信息共计1,747条,下线人数大于30且下线层数大于3的会员51个;充值记录821条,累计充值金额8,612,374元;提现记录4,179条,提现金额7,425,628元,到账金额6,831,577.76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孙某某、周某2于2020年3月31日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孙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二台、电脑机箱三台,从周某2处扣押到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机箱一台。

本院认为,相关证人证言、宣传文档及司法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证实“东阿健康”平台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证人证言、平台内部管理文件与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亦相互印证,又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结伙他人发起项目、建立平台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并参与分红,被告人周某2负责平台维护、客户宣讲等事宜,故被告人孙某某、周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分别惩处。“东阿健康”平台吸收的会员人数、吸收金额有平台交易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予证实,本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周某2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依法应承担主犯的罪责;被告人周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周某2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周某2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2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四、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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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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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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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041023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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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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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刁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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