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代理的交通事故案(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仍须赔偿)终审判决
来源:郭会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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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张**为醉酒驾车,其驾驶的冀FNG***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处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09年1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张**驾驶赵**所有的冀FNG***号轿车,沿天威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保新路口处与被告武**驾驶的杨进平所有的冀FT****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冀FNG***号轿车上的乘车人张**、冀FT****号轿车司机武**及其乘车人朱*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事后,朱*被立即送往保定市急救中心,但因病情严重又被转院至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经诊断为右肱骨等多处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长达38多天。因病情严重,2010年5月3日继续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达10天,至今仍在治疗当中。
2009年2月28日,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一队认字[2009]第006号认定书:张**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武**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朱*、张**为乘车人无责任。2009年7月20日朱*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查:被告赵**所有的冀FNG***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处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杨*所有的冀FT***号轿车隶属于保定市**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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