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会广律师

郭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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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保定律师辩护的交通肇事案

来源:郭会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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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9日18时17分许,A驾驶冀FPJ23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至南二环西五尧村口时与B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B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2010]第00012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2月10日A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之前我代表被告人A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谦意。

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接受本案指派后,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研究了本案起诉书及有关证据,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通过法庭的开庭审理,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基于上述原则,现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性犯罪,被告人A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性,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A及时报警、积极施救并且被告人A自案发至今天的庭审都表示积极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所以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于此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三、事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不仅倾其所囊而且积极向亲朋筹措钱财,积极赔偿受害者12万元,并且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受害方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虽然调解协议书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此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些钱对于一个人的生命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恰恰从另一方面反应出被告人的深深悔罪之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A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态度积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对被告人A应当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A日常表现一惯良好,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应该说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这一政策我们认为应充分体现在本案被告人A身上,让他一方面能接受教训,一方面又能感受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教育政策。鉴于此,希望人民法院能对被告人A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郭会广律师

2011325

最终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决A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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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会广
  • 执业律所: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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