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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XX、经XX、王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秦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量:0
被告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XX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内将位于泗洲湾花园3栋1单XX房屋交付原告经XX、王X使用;二、被告桂林市XX公司、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XX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经XX、王X逾期交房违约金427386元;三、被告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XX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桂林市房屋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XX提供的相关资料(具体内容以征询房产管理登记部门的答复为准)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四、驳回原告经XX、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45元,原告经XX、王X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XX负担4745元,被告桂林市XX公司负担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