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军律师

何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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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买受人违约,担保人连带

来源:何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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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违约,担保人连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陕西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赵xx,姚xx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壹拾壹万肆千贰佰壹拾壹元陆角(小写:114211.60)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被告人赵xx,于2007年5月15日在陕西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分期方式购买价值壹拾伍万贰仟元的山东临工牌装载机壹台,其型号为:LG933,整机编号为:92017809.双方约定首付款为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余款玖万伍仟元从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11月15日分六次(月)付清。被告姚xx自愿为赵xx担保。
    截止2008年10月30日,被告赵xx应还本金152000元、应还利息2310元、应还违约金16401.60元,应还款合计170711.60元。实际已还违约金16401.60元、已还利息2310元、已还本金37788.40元,已还款合计56500元。实际下欠114211.6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赵xx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给付原告应该支付的购车款,已构成违约,现原被告要求被告赵xx支付下欠本金95000元、利息2310元、违约金16401.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姚xx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及保证人不存在,因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丙方为担保人,被告姚xx作为丙方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担保期为最后一笔分期欠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故其理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xx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其辩称法院无法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5000元、利息2310元、违约金16401.60元。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
    二、被告姚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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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建军
  • 执业律所: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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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塔西路161号世纪经典B8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