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军律师

何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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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婚礼录像成“哑巴” 消费者获得3倍赔偿

来源:何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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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成“哑巴” 消费者获得3倍赔偿
    案由: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张亮(化名)为了自己的新婚喜庆活动找到了济宁某婚庆公司。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张亮选择了价格2000元的金牌主持、高清摄像等婚礼服务,并签订了婚庆婚礼服务单。婚后第二天,张亮和妻子观看婚礼录像光盘时傻眼了:结婚录像图像虽然清晰,但是没有声音。一对新人十分懊恼:结婚庆典一辈子只一次,又不能补录像。如今的结婚录像变“哑巴”,以后可咋看呢?
    张亮夫妇多次找到婚庆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婚礼录像光盘声音,婚庆公司表示,由于录像机的原因,他们也没办法恢复光盘声音。婚庆公司认为,婚礼现场气氛隆重而热烈,婚庆公司已完成了婚礼当天的任务,录像只是没有声音,不能代表他们没有完成服务,所以拒绝赔偿。在与婚庆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后,张亮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元。
    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庆公司由于事先没有检查录像机,没有及时发现机器存在问题,导致录制后没有声音,婚庆公司对此存在过错。而且,婚庆录像属于具有人格意义的永久纪念品,对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婚庆公司应当赔偿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在法院的调解下,婚庆公司最后和张亮达成协议,由婚庆公司赔偿张亮夫妇6000元。
  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是合同关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婚庆公司的过错导致录像的瑕疵,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当事人有权要求婚庆公司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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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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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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