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军律师

何建军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安全最重要,勿拿生命当儿戏

来源:何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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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孙*,男,汉族,1975年出生,系陕西省**县**村人。
     被告:陶**,男,汉族,32岁,系陕西省**县**村人,现住西安市**区**村。
     被告:孙**,男,汉族,30岁,系陕西省**县人。
     被告:赖**,男,汉族,45岁,住西安市**小区。
 
 
     2008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去被告赖**家中干装修,每天70元做了6天,10月4号晚上,被告陶建龙又打电话说:包工头孙**叫干活去,临时改装客厅的暖气管道,次日大约十点多被告孙**把角磨机拿来的,原告和被告陶**接过角磨机看上面没有保护罩,就问孙**:角磨机上没有保护罩能用吗?孙**说:“他朋友借弄坏了,他还没来得及修,可以用,没问题。”到了中午房东赖**请我们三人出完中午饭,我们就接着干活,还在次问孙**说“角磨机没有保护罩能用吗?”孙**说:“他朋友接到陕北干活弄坏的,也没修就还了,我也忙,没来得及修,可以用,没事。”原告和陶**就开始干活了,原告扶水管陶**拿角磨机,因口不平,在磨平的时候沙磨片碎了,直接打到原告的眼球上,当时流了好多血和液体,事发后,陶**和孙**一块把原告送往西京医院紧急处理后,在古城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右眼前方积血、有眼外伤性视网膜脱落、右眼球萎缩,共垫付医疗费1714.3元,预计可导致六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
 
诉讼请求
    1、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医疗费171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受害人误工费1985元、陪护费1540元、交通费580元,残疾赔偿金439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22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后续手术治疗费用4000元,以上共计99371.3元。
    2、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法院调解
    2008年10月5日,原告孙*在孙**承包、陶**分包的赖**房屋装修工程施工中受伤,陶**一人之支付部分医疗费约16000元,其他赔偿费用未付,故原告孙*起诉要求被告陶**、孙**、赖**三人共同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费用99371元。经询,三被告均承认原告受伤事实,愿在合理范围内向告一次性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陶**支付孙**人身损害赔偿费用6500元(不含原支付过的约16000元)
     二、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孙**支付原告孙*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2500元。
     三、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赖**支付孙**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1000元。
     四、原、被告双方此后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案受理费2284元,有赖**减半负担114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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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西路161号世纪经典B807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建军
  • 执业律所: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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