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军律师

何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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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何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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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 个体驾驶员
     辩护人:何建军  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12月11日下午,刘某与恋爱对象景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晚20时许,刘某驾驶*****号昌河牌小型客车所载景某去散心,当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48公里加700米处时,坐在副驾驶座位的景某打开右侧前门,刘某见状但未停车,致使景某被摔下车,倒地碰撞头部损伤昏迷。刘某驾驶肇事车将景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20时许死亡。
    法医鉴定:景某系头顶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引起硬膜下广泛出血导致脑疝而死亡。
    交警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检察院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律师意见:
    一、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刘某是否违反交通法规
    对被告人刘某的九次询问笔录,是被害人景某本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差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除刘某本人作出陈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2条之规定;尤其是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规定。
    二、刘某与被害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且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感情较好。
    有证人证明两人关系不错,且曾经听被害人景某说两人目前出道谈婚论嫁的状态。
    三、刘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四、刘某与景某相处恋爱期间,所挣得收入全部交给了景某,不包括为景某所出劳务应得收入。
    在抢救景某时,被告人掏出自己所有的钱,并积极联系他人借款抢救景某。丧葬费8000元是刘某父母出的费用,切愿意尽其所能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不仅积极抢救死者,同时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在事故中,死者景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行为的后果应是明知且能够避免,所以本案中,除了恩供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不能内定你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起至二00八年十月十二日止)
     二、 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景某的父母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225431.25元。(含已付的8800元及缴纳到法庭的5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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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建军
  • 执业律所: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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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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