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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正护法,坚持不懈——重审改判合理合法

作者:郑建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浏览量:0

20098月初,魏某与欧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氯胺酮贩卖,2009818上午,魏某将19000元交予欧某,胡某将20000元存入欧某提供的邮政卡号中,欧某携带其自有及凑来的人民币共计41000元,与陈某,董某,卢某到石狮购买氯胺酮。819傍晚,其等人以每100017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小许”以及一男子购买2000氯胺酮后返回南平市。在返回途中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当场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1922,麻古0.19,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8,经鉴定均为甲基苯丙胺。检察机关提供魏某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证实魏某伙同欧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氯胺酮的事实,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就此提出指控。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对此魏某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

郑建铭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毒品含量极低,甲基苯丙胺含量仅为0.01%,况且公安机关在对该起犯罪中毒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客观性,应从轻减轻处罚,对此法院采纳其意见,认为所购买的毒品应以假毒品认定,应属犯罪未遂,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其次,郑建铭律师认为,魏某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其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但是经查欧某证实魏某伙同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魏某对此事实亦已供述,且二人经共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所以并不具有从犯地位,法院没有给予采纳。

最后,魏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对此,法院认为魏某以贩养吸,依法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最终,法院判决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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