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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否可以对杨XX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作出不起诉

作者:肖中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量:0

 

同案人姜XX与文某某(未满16周岁)因琐事发生盾。20214月中旬,文某某、吴某某(未满16周岁)姜XX在微信群内约定五一放假各自邀约人打架。2021年月1,文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杨XX,吴某某邀约黄某某(未满16周岁)和同案人张XX、尚XX在岳池县苟角镇汇合准备找姜XX打架。同日 15 时许,文某某与姜XX通过 QQ聊天邀约在广安区彭家乡XX处打架。同日16 时许,姜XX邀约宋XX、胡XX、龙XX、房XX、诸XX、唐某某(未满16周岁)在广安区彭家乡XX村新农村乒乓球台处聚集准备与文某某等人打架,并通过QQ 告知文某某约架地点变更为XX村新农村。同日 17 时许,因文某某等人一直未到,姜XX等人以为文某某等人不会赴约打架,龙XX、房XX、诸XX就离开了XX村新农村,姜XX与宋XX、胡XX、唐某某回到姜XX家里,四人在姜XX家二楼玩耍并将二楼房门关上。同日 18 时许,文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张XX、尚XX、杨XX携带两根棒球棍、一根甩棍、四根钢管赶到彭家乡XX村新农村未发现姜XX,因黄某某知道姜XX家地址,文某某等人便直接赶到姜XX家中。文某某等人在姜XX家楼下喊姜自涛下来打架,张XX和吴某某还进入姜XX家中去敲二楼的门,后因姜XX不出来几人就离开了。

 202151日,犯罪嫌疑人杨XX在广安区悦来镇场镇上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抓获归案。

   本律师辩护意见:

    1、对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杨XX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无异议。

    2、犯罪嫌疑人杨XX于2021年5月1日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XX身份证上虽显示生于2002年4月27日,但经查证当时上户时为了不缴纳罚款,上大了两岁,其实际生于2004年4月27日,因此,他在2021年5月1日作案时,属于已满 16 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杨XX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杨XX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该案整个案卷来看,犯罪嫌疑人杨XX受文XX邀约打架,他在该案中应处于从属地位,应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杨XX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嫌疑人杨XX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该案杨XX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对杨XX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犯罪嫌疑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对其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综上建议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杨XX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处理结果:

   以广区检未附不诉(2022)5号 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XX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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