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

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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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代理现代版“秦香莲”,声讨名律师抛弃发妻的办案代理词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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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2009年,我代理了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慕名找到我时处于一审败诉、证据缺乏的境地,同时抛弃发妻的离婚者是我省一位知名律师,在调查本案事实后我向法院据理力争,指导现代版秦香莲维权。最后,她得到了35万元的高额赔偿。这个案件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在婚姻维权的道路上,有多少弱势者在苦苦等待着一个公正,而要实现公正,则需要律师付出极大的毅力和智慧!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并指派衷震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代理意见如下:
一、张*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刘*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已认定,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另行与她人赵某共同生活(见(2008)判决第2页),张*对此亦予以了自认(见(2008)判决第2页)。张*的这种行为令刘*及家人伤心欲绝,刘*自与李*结婚以来,一直在为张*事业发展而默默付出,甘愿下岗以便在家专门操持家务,但张*对她的付出所回报的竟然是一纸诉状,要求离婚。
鉴于张*在与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共同生活的事实,依据《婚姻法》第46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的规定,万*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万*要求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一审法院因张*隐瞒其收入,对本案夫妻共同财产未全部查*,请二审法院对此重新查*,并在分割财产时对张*少分或不分。
*作为执业多年的知名律师,非常熟悉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举证技巧,他在起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全部列*,导致一审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仅为物业中心9楼办公楼房所有权。事实上,张*与刘*的共同财产远不止这两套房产。
依据《婚姻法》第1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在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分红及其他收入均应属于他和刘*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分割。
*在起诉离婚时对自己在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分红及其他收入都未予申*,并一直隐藏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婚姻法》第47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张*应当少分或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规定,法院对刘*依据材料所作的关于张*收入的推定应予支持。
三、张*擅自使用夫妻财产为贾某购买商品房、办公楼产权并支付同居生活开支,理应将此支出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合计人民币60万元)赔偿给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女子共同生活的事实已经一审法院认定,据调查,贾某女子即在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做内勤工作(见律师调查笔录)。张*曾出资帮其购买办公楼三分之一产权和商品房,并为同居支付生活费用,这都侵害了刘*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物业中心9楼办公楼房的产权归张*及其他三人所有(见房产局调查证*),然而,贾某系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内勤人员,月工资仅为600元,以其正常的工资收入根本不可能有财力购买商务中心办公楼三分之一的产权,鉴于贾某和张*共同生活的事实,我们完全有理由推定贾某名下三分之一产权事实上系由张*出资购买,此套商务办公楼目前市场评估价值约为80万,张*实际享有一半份额即40万,此财产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有权要求张*赔偿人民币20万元。
其次,一审法院对张*与贾某共同生活的*细表已予认定(见刘*举证材料)。此*细表自20072175,时间计5个月,金额合计32840元,依次类推,全年生活开支系人民币78816元,张*2005年起即与贾某共同生活,四年以来,张*为与贾某同居共花费315264元,鉴于张*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生活消费,刘*有权要求张*赔偿15万元。
再次,李*与赵某的住所为某花园562单元31室(见律师调查笔录),此房产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如前文所述,贾某作为一名律师事务所的内勤人员,月工资仅系600元,根本不可能有钱购买当时价值十多万元的房产,事实上此房产应系张*个人出资购买,此房产目前市场评估价值约为30万,装修及家电家具约计20万,总计50万,鉴于张*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她人购买房产,刘*有权要求李书*赔偿25万元。
四、张*的过错给刘*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的破裂本身就是一个悲剧,本案的悲剧不仅在于一个家庭的解体,更在于一个女人的悲辛遭遇和对孩子的巨大创伤。
*和刘*结婚以来,刘*为了帮助李*专心发展律师事业,一心操持家务,并为此而下岗在家,她一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年华为了丈夫成功而默默付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张*作为一个知名律师,其所作所为带给万*的痛楚是不言而喻的。
*的行为不仅给刘*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而且给他自己的孩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孩子目前正在就读高三,处于人生最重要的转折关口,父母在此时离婚使她的心灵因此受到重创,成绩直线下降,前景堪忧。张*给万*和家人带来的伤痛远远不是数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就能抚平的。
五、刘*有权要求张*给予生活补助人民币8万元。
*自结婚以来,一心为了帮助张*发展事业而在家操持家务,张*与她人共同生活虽然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但她为了挽救家庭而提前退休在家,以方便在家烧饭照料孩子。刘*已年至45岁,加上她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再就业技能,她一直将面临长期失业的困境,因此,刘*要求张*给予8*生活补助的主张应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请法院查**和万*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支持万*的全部上诉请求,同时我们坚信人民法院不可能因被上诉人张*是本地知名律师而在裁量时有所偏颇,而是会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以真正作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衷震 律师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200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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