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争取损害赔偿的艰难之路
家住南昌县幽兰乡的老万给我来电话时充满了喜悦“衷律师!他们同意调解,给我们家18万!衷律师!谢谢你!”。放下电话时我长舒一口气,这个案子从年前到年后,费时近6个月,现在终于有了一个令当事人比较满意的结果,为弱势群体当事人争取到权益后的欣慰,是发自内心的喜悦。我在办公室里让助手整理这起案件的卷宗,材料堆起来有有两块砖一样厚,这其中的每张文书,每个证据文稿都折射出我们为此付出的劳动。
老万的儿子小万今年19岁,在南昌市建德观一家名为红日子的排挡做厨师。2010年8月7日晚上6点多钟,小万和往常一样上班,突然同事小李大喊“不好!要出事!!”,小万转身一看,旁边的一个煤气罐在漏气,小万赶紧用手去关闸门,就在一瞬间,煤气罐爆炸了,气浪把小万冲到地。当他醒来后已是在二附院的病床上了。这次事故小万受伤最严重,右手臂及右腿被严重烧伤。红日子排挡老板吴某向老万表示一定会出医药费,至于今后怎么办都好商量,最好大家私了,不要报警或告官。老实巴交的老万看着吴老板出了医药费,就没多想,毕竟先救人治病要紧。小万在医院住院3个月后出院回家休息,吴老板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对今后怎么办没有给一个明确说法,只是叫老万一家人不要急有事好商量。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直到2011年9月9日,当老万再次找吴老板商量补偿此事时,吴老板瞪眼说“现在我是不会再管这事了,我医药费都帮你家出了4万多块钱,再说了,你要告我,也过了时间,随你怎么告!”。老万一听傻了眼,赶忙找人问律师。
我经过分析指导小万家人收集了四类证据。1、红日子排挡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证明小万是这个排挡的员工,一直住在南昌市建德观。这个证据主要证明小万和红日子排挡的雇佣关系,同时佐证小万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南昌市居住了一年以上,其损害赔偿应该按城镇户口计算;2、小万在幽兰镇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意外伤害保险医药费的申请表,这个证据主要证明小万在2011年8月7日在红日子排挡被煤气罐爆炸受伤的事实;3、小万在红日子排挡悄悄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这个排挡厨房中没有消防设施;4、小万同事小李的证人证言,证明事发过程。有了这四份证据,加上小万在找到我之前自己去某鉴定机构做的伤残鉴定报告(鉴定为4级伤残),还有其他证明红日子排挡工商档案等主体资料,我就让助手带小万去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之所以去法院起诉而不是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是因为老万一家人找到我时,已是2011年11月,距离2010年8月7日爆炸发生已经超过一年时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其他不愿意接手此案的律师所说已经过了工伤申请时限。现在要赶紧抓紧时间,争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限不要过期,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申请时限虽然同为一年,但可以从小万知道自己权益受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可以从2010年11月15日算起至2011年11月15日。所以我们从准备材料到立案,可谓是争分夺秒,三天就办理完了从证据收集到正式立案的全部工作。
立案后,经办法官刘法官打电话给我要和我去她办公室沟通这个案子。到了刘法官办公室我被告知,吴老板的律师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法院驳回老万起诉,因为这个案子中小万和吴老板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故此案应按工伤程序处理。我将这份管辖异议反复看了两遍后向法官提出,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应由吴老板举证,不能仅凭此申请而驳回我方起诉。刘法官说这个问题很简单,你衷律师问一下小万他是否按月领工资,给我回个电话即可。我说这可以。随后我电话告知了小万,让他打电话给法官就这个问题做个解释。我叮嘱小万一定要说是按天领取报酬的,不是按月领工资的。老实巴交的小万虽唯唯称是,但还是在电话中对刘法官说错了话,他说在这个排挡工作了一年,刘法官就凭这句话认定他和吴老板是劳动关系,此案应按工伤程序处理而裁定驳回起诉。
出师不利!我让小万不要立即在这份裁定书上签字。我连夜起草了一份《关于不能机械适用法律驳回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次日我带上这份法律意见书找到刘法官,力陈理由,坚持此案不能简单的驳回起诉处理,否则农民工的权益不能救济。刘法官说她没办法,要我去找曾庭长。我又去找曾庭长。曾庭长听完我汇报后表示会慎重处理让我把法律意见书放下先回去等消息。两天后曾庭长告知我,这个案件还是先驳回起诉,小万可再去工伤部门办理不予受理的相关书面回复,然后持这些回复再到法院立案,届时法院就会受理此案。曾庭长的说法和解释令我不好再拒绝。于是第一次起诉,就这样结束了。但我知道,这次起诉我们获得了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那就是对方提交的管辖异议书,这份管辖异议书中对方承认了2010年8月7日红日子排挡煤气爆炸致使小万受伤的事实。这份证据是我千方百计寻找的证据,现在对方送上门了,我心中暗喜,等着瞧吧!
火药味十足
开庭过程中,对方谌律师态度十分骄横,他的观点还是此案应按工伤程序处理,同时抗辩说我方没有证据证明小万受伤是吴老板过错导致等等。我冷静的记录下了他的观点,随后在提问环节我对吴老板进行了一连串的提问。
“好,请问你能出示这份监控录像吗?!!!”我再次逼问。吴老板紧张的开始擦汗。谌律师赶紧说“我反对对方律师这样提问,我的当事人无需回答这个问题”。
刘法官沉默片刻说这个问题吴老板应该回答,如果不能当庭回答,限期闭庭后5天内提交补充证据。吴老板如释重负说今天确实不好回答这个问题。我接着又问。
“没有”
我在辩论中严肃指出,吴老板没有证据证明他和小万的劳动关系且又不及时在案发后申请工伤救济,并一再欺骗小万以致小万错过了所谓的工伤赔偿申请时限。本案中小万是按天领取报酬,实质是雇佣关系。在吴老板不能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当对小万的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依据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的指示,审理劳动纠纷案件,要以人为本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全国其他地方法院对于过了工伤认定时限诉请到法院的案件都做了审理,基本都判令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已经是有案例在先的司法惯例。再次,如果法院还是机械的以工伤为由不审理,极有可能引起小万和雇主之间的矛盾激化,难免有不和谐的社会效果发生,为此恳请法院公正审理,判决被告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我陈述完边辩论意见后,对方谌律师几乎无语,他居然提醒我要再学习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不要不懂法律就妄谈法律。对于这种低层次的中伤我毫不客气陈述道“谢谢对方律师的提醒,我需要提醒对方律师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在侵权责任法之前,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更需要提醒的是,宪法也规定公民健康权不容侵犯,如果说工伤保险条例我没看懂的话,那么我请对方认真重温一下宪法和侵权责任法!”。法庭气氛一时火药味十足,刘法官随后说双方律师不要再争论了,合议庭会考虑法律适用问题,现在休庭。
庭审结束后,对方当事人恼羞成怒,公然叫嚣要揍我,我在法警保护下离开了法庭。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这种无赖威胁,我理解为失败前的自卑性叫嚣而已,他们还敢打律师吗,给他们一个胆试试!
老万一家人开庭后激动不已,说我开庭时的提问和辩论让他们感觉胜券在握,让他们一年多以来真正的解了气!
开庭一个月后,对方当事人打电话给老万表示愿意调解,愿意赔偿18万。老万随即激动得给我打电话向我表示感谢。
后记
我为农民工代理案件并不多,小万这起案件更是一起历经曲折、从开始证据几近空白的情况下赢得胜诉的案件,通过这个案件的代理,我深刻感受到律师办案,一定要从细节捕捉线索,一定要敢于为当事人维权,再难的案件只要敢做,细心去做,就会有希望收取胜利的喜悦!是以为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