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

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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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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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的一起抢劫案,三个未成年犯自首并一致指认马某是教唆犯,而马某毫不知情,一直用自己真实姓名生活,直至被抓获归案。10年后,如何对这个“潜逃”犯进行辩护?是无罪还是有罪?以下是衷震律师为此案起草的辩护词。(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方家属委托并征得马太同意,指派衷震律师担任马方的辩护律师,本律师现就本案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一、检察院对马方指控证据不确实充分、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


首先,马方未参与案发当晚的实际抢劫行为,对此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已予以确认,同时有被害人周望众及李波、吕华、熊斌的口供印证,故不再赘言。


其次,马方是否提出抢劫犯意及何时何地提出犯意缺乏证据直接印证,检方相关主要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合理怀疑。


(一)、马方在何时何地提出犯意


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有两个提出犯意地点即录像厅和314寝室,而直接证据即马方的五次口供中一直没有承认自己提出抢钱(见马方笔录),而检方依据的主要间接证据即李波和吕华、熊斌的口供中就此叙述不一致(见李波两次笔录及吕华、熊斌一次笔录),现摘抄相关证据比对分析如下:


1、马方五次口供对何人何时何地提出犯意的相关叙述。


2011年11月19日第一次笔录“当时我和鲁坤杨川在看录像有一个戴眼镜的和一个小矮个向我借钱,我们说没有,杨川说来了几个新生,身上一定有钱,要他们下了晚自习到宿舍去借,他们要我们一起去,我们没去”


2011年11月19日第二次笔录“吕华就问我们谁身上有钱,当时好像是杨子君或杨川说,学校来了新生,新生身上绝对有钱,问下他们是不是借得到”


2011年11月20日第三次笔录“吕华就问我们谁身上有钱,当时好像是杨子君或杨川说,学校来了一些新生,新生身上绝对有钱,问他们是不是借得到”


2011年12 月20日第四次笔录“杨子君或杨川说新生身上有钱,可以向他们借”


2012年2月7日第5次笔录“是谁提议去抢新生的钱,杨川就提议说新生身上有钱,问他们要可以”


综上马方五次口供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推断,即马方没有承认自己提出过抢劫,是杨川或杨子君提出。而李波、吕华、熊斌对此的陈述又不一致,详见如下:


李波2001年3月讯问笔录第3页:“晚8点马太说要回学校。大概过了四十来分钟,马方急匆匆又来到录像厅把我和吕华叫到外面,马方说学校306宿舍来了很多新生,都很老实……”


李波2001年4月11日提审笔录第2页:“晚上马方一个人先回了学校,过了一会,他又回到录像厅,在录像厅外面马方对我和吕华说南方学校306宿舍来了新生,身上都有钱,这些人都很老实……”


李波前述笔录中说马方是在录像厅外面提出抢306宿舍新生的钱,时间为晚8点多,而吕华对此的叙述截然相反,地点时间皆不一致,详见如下:


吕华2001年4月1日询问笔录第2页:“晚上我和李波同学校中专部的马方在学校旁边录像厅看录像,大概8点半左右马方回学校。过了15分钟左右,马方又回到录像厅找李波,把李波叫到录像厅外面去了,不知有什么事,又过了10多分钟马太又把我叫到录像厅外面,马方就和我说,学校来了一批新生,有7、8个人,这些学生胆很小,你们再叫个人来晚上去抢他们的钱,他们每个人身上有100-200元钱。当时李波不知道哪里去了。我就没做声。在楼下我碰到李波谈起了马太讲的事,李波说他知道,并且给熊斌打了电话,熊斌马上就过来”,


吕华2001年4月1日询问笔录第3页:“我们三人就坐在寝室里谈抢劫新生钱的事,马方说现在太早了等一下再动手,新生就在旁边的306寝室里”。


由上摘抄可见,吕华在该笔录中叙述马方提出抢306宿舍新生钱的地点是在314寝室,时间大概在晚10时。这就与李波的陈述相互矛盾。


更重要的事,熊斌作为同案犯,其在笔录中没有一字一句提到马方提出过抢劫,详见如下:


熊斌2001年3月31日询问笔录第3页:“因为我没在希望学校读书跟马太这些人都不熟悉,我就在寝室里走走坐坐,没太注意他们谈些什么


综合李波、吕华、熊斌三人笔录对马方何时何地提出犯意的叙述,可以清晰的发现此三人队马方何时何地提出犯意口供不一、时间地点不一、不能相关印证,对于马方在何时何地提出抢306宿舍这一明确作案对象这一关键事实认定上检方依据的主要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李波说是在在录像厅外面马太提出,而吕华说在录像厅马太仅说来了新生,至于抢306寝室是坐在寝室里提出在检方的这一组主要间接证据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本律师认为法院对马方的定罪需审慎裁判。


(二)、马方如何与李波、吕华、熊斌商量此事的相关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


马方如何与李波、吕华、熊斌商量犯罪的相关证据也同样存在矛盾,详见如下:


李波2001年3月讯问笔录(第3-4页):“那个姓杨的也在,马方仍说干这事绝对不会出事,他一切都安排好了,学校楼道口有个梯子你们先把梯子放到围墙边,逃跑时可爬梯子,到晚上12点你们再干”大概晚上11点,我问吕华熊斌“怎么样”,吕华熊斌就说干就干。快到12点时马方说差不多了可以动手了。


李波2001年4月11日提审笔录(第3页):“在宿舍马方叫我们晚点动手,还叫我和熊斌把楼梯事先搬到围墙外边,大概到了11点多近零时,我们三人就到了306寝室”、“还说你们进去抢完钱后就跟我们打个招呼,我就想办法拖住他们”


吕华2001年4月1日询问笔录我们三人就坐在寝室里谈抢劫新生钱的事,马方说现在太早了等一下再动手,新生就在旁边的306寝室里”。还说“你们进去抢完钱后就跟我们打个招呼,我就想办法拖住他们”


熊斌2001年3月31日笔录“因为我没在希望学校读书跟马方这些人都不熟悉,我就在寝室里走走坐坐,没太注意他们谈些什么”



由以上三人笔录记载比对,可发现马方如何与此三人商量此事叙述不一,李波谈到了搬梯子,而吕华却没有对印陈述,熊斌更是表述不清楚他们谈了什么。由此相对应的事马太在2012年2月7日第五次笔录(第2页)陈述道:“案发前吕华三人有没有到过你的寝室?没有到过…到过录像厅谈了一下这个事后来再也没有商量过”,对比前述笔录可见,马方有无去在寝室与李波等人商量此事,即无马方口供这一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李波吕华熊斌口供也存在相互矛盾,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就李波吕华熊斌三人笔录存在合理怀疑还包括以下次要情节。


1、据马方笔录反映,马太并不认识李波,只认识吕华,因此吕华笔录说马太先把李波叫出去,后来再把他叫出去就不符合常理;


2、李波和吕华就马方如何与他们策划的说法不一致,李波说是马太回到录像厅后把他和吕华叫出去,而吕华说马太先叫李波再叫他出去,分别告知抢劫。


二、马方称自己从来没有拿过到赃款,并且只是给他们几人的的士费。


马方对是否拿过赃款的对应口供为:


2011年11月19日第一次笔录“他们还给了杨川100元打的士,2011年11月19日第二次笔录“好像是吕华给了我们100元打的士,2011年11月20日第三次笔录“好像是吕华给了我们100元打的士,2011年12
月20日第四次笔录“只是吕华给了我们几个100元打的士”,2012年2月7日第5次笔录“只是我们寝室4人准备走的时候给了我们100元打的士”。


三、鲁坤和杨川的证言不能证明马太在寝室或录像厅提出过抢劫。


鲁坤和杨川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对马太是否参与抢劫没有任何确定性陈述,检方未提交这一组证据。我们认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该组证据是对马太有利的证据,法院应将此证据是否采纳、采纳与否的理由进行释明。


三,该案案发后,马方按正常程序毕业离校(见毕业集体照),客观上也一直在用真实姓名生活(见结婚证户口本),这就充分说明马方不具有逃匿的主观特征和客观表现。


综上所述,检方指控马方提出抢劫抢劫,缺乏直接证据、主要间接证据存在相互矛盾,即李波、吕华、熊斌三人的供述前后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根据《高检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请法院对马太是否构成抢劫罪做出审慎认定。


尊敬的法官,该案是发生在10年前的一起案件,在检方主要依据10年前三个自首同案犯的口供证据指控马方构成抢劫罪,本律师认为这确实需要慎重对待。在主要同案犯李波吕华自首且一致指认马方策划此案,而其关键细节又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同案犯熊斌又未指认的情况下指控马方构成犯罪难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标准,同时鉴于马方有精神病父亲需要照顾,有两个幼子需抚养等酌定情节,请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疑罪从无、定罪量刑需证据确实充分的刑法原则对马方定罪量刑做出审慎判决,判决马太不构成抢劫罪。


此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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