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案件代理实录
前言:
这个变更抚养权案件在我看来悲剧色彩多于抗辩色彩,因为原告和被告在我看来,都是善良的父母,不善良他们不可能含辛茹苦一直照顾一个有先天残疾的女儿十三年,而他们在岁月的磨砺中终于渐渐疲惫,以致分手。离婚之后,孩子开始时由法院判给了男方即萧*抚养,孩子长大之后,开始进入青春发育期,萧*再照料明显不合适,同时他父母也已经愈发老迈,于是他们想申请法院变更抚养人,我代理此案后,女方熊**向法院施加了很大压力,法官的态度数次左右摇摆,但最终在我递交以下这封代理词后,他坚定了自己的判断,即支持我方观点,原因是他对我说,这篇代理词的含义让他无法拒绝变更的要求。现在将这篇代理词发布上网,供相同案件经历者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
本律师现就萧*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陈述代理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案开庭前经法院依法询问萧*本人,萧*对愿意随其母亲一方生活的意愿已经非常明确,且程序合法,该证据理应由法院采信。
对于熊**提出其不便抚养萧*的理由即收入低、无住房,本律师认为,在熊**开庭时经法院传唤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交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前提下,其委托代理人口头陈述熊**月收入仅千元及熊**本人于庭审后的口头陈述均不足采信;至于住房问题,萧*本人名下同样没有房产,在这个问题上并无优势。
至于萧*父母协助照顾一萧*事,本属老人自愿善良所为,而眼下老人体弱躯残,再强令协助照顾,实属不尽人情,同时无一法典明文强令老人有此义务,情理法律俱无此依据。
萧*正值青春发育期,其父萧*尚值壮年,若继续判归萧*抚养,强令其照顾萧*身体擦洗及大小溲、例假等既难从实际操作之便,更亦使左右龌龊戏谑微词,而致身萧*心痛苦有轻生之念。顾恳请法院慎重判决或积极调解,以避免不当社会效果。
以上意见,敬请采信。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衷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