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
被告人乙,……。
被告人丙,……。
被告人丁,男,17岁,1991年4月13日生于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白云区。2007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贵阳市白云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戊,43岁,个体户,住址同上,系被告人戊父亲。
辩护人宁发瑞,系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人己,……。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08)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甲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乙、丙、丁、己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甲、丙、丁、庚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乙、丙、丁,法定代理人戊,辩护人宁法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7日,被告人甲、乙、丙、丁伙同B、C(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贵州有色金属工业七冶压力容器厂内,盗走70平方铜芯焊把线160米,七芯电缆线75米,50平方铜芯焊把线75米。95平方的铜芯焊把线20米,四芯控制电缆线30米,25平方的四芯电缆线30米(共价值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元)。
……。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乙、丙、丁、己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被告人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初犯,归案后认、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
三、……。
四、被告人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D
审判员 E
审判员 F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