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瑞律师

宁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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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

来源:宁发瑞律师
发布时间: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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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

被告人乙,……。

被告人丙,……。

被告人丁,男,17岁,1991413日生于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白云区。200710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23日被逮捕,现羁押贵阳市白云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戊,43岁,个体户,住址同上,系被告人戊父亲。

辩护人宁发瑞,系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人己,……。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08)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甲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乙、丙、丁、己犯盗窃罪,于2008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甲、丙、丁、庚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乙、丙、丁,法定代理人戊,辩护人宁法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87日,被告人甲、乙、丙、丁伙同BC(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贵州有色金属工业七冶压力容器厂内,盗走70平方铜芯焊把线160米,七芯电缆线75米,50平方铜芯焊把线75米。95平方的铜芯焊把线20米,四芯控制电缆线30米,25平方的四芯电缆线30米(共价值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元)。

……。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乙、丙、丁、己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被告人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初犯,归案后认、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

三、……。

四、被告人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D

审判员   E

审判员   F

00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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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宁发瑞
  • 执业律所:民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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