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死刑被告二审辩护,改判无期徒刑,保住性命。
来源:宁发瑞律师
发布时间: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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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4月,被告人甲某从云南省昆明市购买毒品 *** 后,即找被告人乙某帮忙联系贩卖。被告人乙某与丙(另案处理)联系并谈妥毒品交易价格,同时约定在贵州省纳雍县进行毒品交易。2006年6月,被告人甲某、乙某携带毒品 *** 在纳雍县人民医院门口与买主丙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一包,计188克。经贵州省公安厅毒品鉴定:送检检材中含有 *** 成份。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甲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甲某委托宁法瑞律师提起上诉,作为二审的辩护人。宁法瑞律师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提出188克毒品中有60克是添加的假毒品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甲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188克毒品中有60克的底粉”的辩护意见,经查,针对上诉人甲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委托贵州省公安厅对本案的毒品 *** 188克作定量分析,经贵州省公安厅(2007)黔公毒技化字第122号检验报告证实,本案的毒品 *** 含量只为10.86%。本案的毒品确有掺假。故上诉人甲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 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筑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甲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上诉人甲某(原审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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