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直接投资案
来源:朱方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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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委托人(一家担保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学校以合同方式取得的位于汉口中心地带的一幢房产的处置权(因学校与原开发公司之间也只有买卖合同及未付全款记录)。2011年,为盘活资产,针对房产市场炙热态势,作为法律顾问,建议委托人:一边对整幢房产进行装修出售,一边协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于价格比同地段价格低,房产销售进展特快。校方申请仲裁,要求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此时,房产销售只剩门面和顶层,其价值远大于所欠学校的余款。
后仲裁委裁决房产归委托人,但校方应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人应付清余款及银行利息。双方目前正在法院执行阶段履行各自义务。
后仲裁委裁决房产归委托人,但校方应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人应付清余款及银行利息。双方目前正在法院执行阶段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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