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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被判缓刑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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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   被判缓刑

2015713日,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伤他人,自己追悔莫及。此案警示人们切莫酒后开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25岁,持有B2驾驶证,常年跟运输车队跑运输,开车技术娴熟。20141024日晚,张某领到工资后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喝酒,饭后张某不听劝阻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家,沿侯马市新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村步行街前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又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驶入新田路北侧花池内,造成小轿车、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软组织挫伤的后果。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3.43mg/l00ml,经侯马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积极给被害人马某赔偿,取得了马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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