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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捡来信用卡取钱构成犯罪被判缓刑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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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捡来信用卡取钱  构成犯罪被判缓刑

袁**傍晚出门散步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尝试竟能取出钱,自认为“撞上财神”的他兴奋异常,在一时贪念驱使下,取出1万块钱抱回了家。几日后却越想越怕法律追究,于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及时退还非法所得,最终换来从轻处罚,2014年4月3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8年3月出生的袁**系山东省临沭县人,初中文化,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13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袁**在其所住的某公司家属院一楼道内捡到何某的钱包,见钱包内除2500元外,还有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便到ATM取款机上试着取现,结果竟能取出钱来,兴奋的他在一时贪念的驱使下,最终共提取出现金1万元来拿回了家。

袁**捡钱不还并偷取信用卡内现金后,始终感到寝食难安,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2013年7月19日,他最终选择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警方通过调取ATM取款机取款录像,证实了犯罪嫌疑人袁**的供述属实。同时,袁**将所取现金1万元及钱包内现金等共计12500元,一并退还何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袁**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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