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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被发现打伤车主 盗窃转抢劫获刑六年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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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车被发现打伤车主  盗窃转抢劫获刑六年

一刑满释放男子入室偷盗摩托车,不料被女主人发现,该男子为脱身竟然拿起铁锤砸伤女主人,而这挥锤的动作也让该男子的行为由原来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2013522日,广西省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浦北县的张**虽然现年35岁,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9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然而,16年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张**洗心革面、痛改前非。20121月刑满释放之后,张**仍一心想着不劳而获。2013130日,张**窜到浦北县张黄镇寻找猎物,却一无所获。次日19时许,张**窜到张黄镇建设路时,忽然眼前一亮,他发现某居民住宅楼一楼大门内停放着一辆五羊本田女装踏板摩托车。看看四周无人,张**便潜入该住宅楼推走摩托车,当推着车子往屋外走了七八米时,屋内的女主人罗丹发现摩托车被盗后追出,张**欲弃车逃跑,被罗丹紧抓住不放,张**便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铁锤打向罗丹的头部,致使罗丹受伤。毫不畏惧的罗丹大声叫喊,周围的群众闻讯赶来将张**抓住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缴,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其起点刑为三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盗窃罪和抢劫罪虽然犯罪行为和特征有所不同,犯罪客体也有差别,但盗窃罪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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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南
  • 执业律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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