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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惠法执指字第4号 房产执行案

来源:钟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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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惠法执指字第4号 房产执行案

(案情简介)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惠法执指字第4

   东莞市红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xx、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期届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0886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8)深福法执字第29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初执行人杨xx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燕园xx号房产。200810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执字第2998号案件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0812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杨xx仅归还xx元人民币货款,尚欠的货款xx元及利息经本院通知履行,至今仍未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xx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燕园xx号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x),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产即生效。

注:200999日资产评估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

(案情结果)

  广东国国晖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钟勇军律师接受被执行人的委托,20091124日与东莞市红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办案心得)

    在执行案中,律师不但需要具有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做很细致的调解工作,把握各方涉案人员的心理活动,利用各种有利关系周旋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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