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校学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2011年2月26日,深圳某驾校学员于某在训练场练车,教练员在陪练了一会儿倒桩后称去上厕所,让于某自行练习。于某由于没有经验手忙脚乱中竟将车子重重地撞上了另一辆教练车,车上学员杜某当即被撞昏过去。驾校立即将杜某送往最近的医院急救,经过医院救治杜某得以康复。
审理:
车祸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驾校一次性补偿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8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交警部门指定 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驾驶,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没有随车指导,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造成事故是教练失职所致,责任应当由教练承担。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教练在本案中是职务行为,故其责任应当由驾校承担。杜某的损失应当由驾校赔偿。
律师建议:
学员在学车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酿成灾祸。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交警部门指定 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驾驶,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