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方兴律师

牛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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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校学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来源:牛方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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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6日,深圳某驾校学员于某在训练场练车,教练员在陪练了一会儿倒桩后称去上厕所,让于某自行练习。于某由于没有经验手忙脚乱中竟将车子重重地撞上了另一辆教练车,车上学员杜某当即被撞昏过去。驾校立即将杜某送往最近的医院急救,经过医院救治杜某得以康复。

审理: 
车祸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驾校一次性补偿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8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交警部门指定 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驾驶,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没有随车指导,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造成事故是教练失职所致,责任应当由教练承担。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教练在本案中是职务行为,故其责任应当由驾校承担。杜某的损失应当由驾校赔偿。


律师建议:

    学员在学车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酿成灾祸。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交警部门指定 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驾驶,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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