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东林律师

薛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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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房屋被渗漏财产损害赔偿案的成功案例

来源:薛东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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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开封市某区的一楼业主,居住在郑州市某区。其开封市某区的房屋于20156月初装修后经某物业公司验收通过。20156月末,某物业公司通知张某,因冯某(二楼业主)家中漏水,可能会漏到原告家中,需原告回家查看。经查看,发现原告家中所有房屋的天花板及客厅卧室墙面,均被二楼的污水侵蚀,地板损坏,吊顶、墙面、开关、家具等被污水污染,房屋需要整体清理、消毒和维修。此事件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和损害,由于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下水主管道责任、冯某未能及时处理家中漏水积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二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将冯某和某物业公司告致开封市某区法院。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属实,原告房屋的受损是由于单元公共管道堵塞导致楼上住户被告冯某家中卫生间反水,进而渗漏,使得原告家中受损。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价值评估,经河南某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为9864元。原告为此付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原告张某并未在涉案房屋处居住。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河南某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一、某物业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张某主张有某物业公司与其楼上住户冯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其请求权基础在于某物业公司对其财产损害亦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虽然某物业公司与张某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某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共用部分、设施具有维护和养护的职责。原告可以以该物业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其权利,也可以以该物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其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诉至法院。二、对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份额的认定。经查实,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直接原因是楼上住户冯某因公共管道堵塞造成家中卫生间反水,导致渗漏致原告家中使其房屋受损,被告冯某系房屋所有人,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责任单位,承担对该区域公共部分的管理维护责任,在发生冯某家污水渗出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室外即可操作的赔偿责任。故冯某对张某的财产损失承担8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本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原告装修损失、鉴定费2378.8元。被告冯某支付原告装修损失、鉴定费等共计9491.2元。最终,原告在本律师的积极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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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薛东林
  • 执业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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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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