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岳海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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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章某主张于2015年3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A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另有6000元提成,每月月底发放。2015年3月1日收到被申请人给的劳动合同文本,但因不认可其工资标准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31日解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3月31日到2016年3月31日工资78000元,支付2016年2月1日至童年3月31日提成12000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发放工资,没有约定过提成,并且订立过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的工资表,并且有结婚证户口本证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另有证人证明看到被申请人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将已有签名字样的劳动合同交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合同处签名有异议,要求对“章某”字迹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是申请人本人的签名。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未提供2016年2月至3月的工资表,故应当支付这一部分的工资。提成属于风险性浮动工资收入,不属于申请人主张的固定发放,而被申请人先表示没有约定过提成,其后又改口,本会不予采信,认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对于支付提成的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并非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申请人拒绝签订,因此不予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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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海艳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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