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50万假卖房,讨回房子诉讼难
房子是老百姓最贵的财产,同时房子作为财产最大的缺点就是变现能力弱,变现时间长,临时需要现金的时候,房子无法马上变成现金。这也是很多理财专家提示客户不要投资太多房子的原因。
于是很多人为了将房子变现且不丧失其居住价值,操碎了心。
讲个真实的案例。
当事人周某,多年前因为做生意需要一笔钱,于是将自己的房子“卖给”自己的好友王某,“卖给”王某的时候说好就是为了给周某弄个50万来周转,房子还是周某的,王某需要签署购房合同和贷款50万元的贷款合同,申请办理贷款,贷款卡交给周某,由周某负责还贷款,房子虽然变更为王某,但是以王某为产权人的产权证一直由周某保管,房子也一直由周某居住,周某一家的户口也一直在该房屋中不用迁出,王某没有支付周某一分钱房款。等周某将房子的贷款还完了,王某再将房子卖给“周某”,周某不用支付房款给王某,王某将房子过户给周某即可。中间的所有交易税费等都由周某承担。
也就是说除了签订个合同给周某搞了50万元贷款,产权证变更为王某,房子的占有和使用不变,实际是通过一个虚假的买卖获得银行贷款给周某使用。
事后,该次买卖的贷款50万元全部打入卖家周某的银行卡,王某作为买方持有的用于归还贷款的银行卡就放在周某手上,周某负责每月归还贷款。
大家看到这里就会发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假房屋买卖了。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房屋代持的事实,即周某的房子是王某的名字,周某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王某是房屋的代持人。
以周王二人的交情,这个房屋买卖绝对不会出现到期不还房子这种事,所以周某还钱,王某过自己的日子,相安无事。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王某在该买卖之后的第三年因车祸离世。该套房屋在法律上成了王某的遗产。
王某的家人根本不知道王某有这套房子,但是周某可急坏了,参加完葬礼就去找王某的前妻和父亲商量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并表示自己马上凑钱还清所有未还贷款,只求房子过户回来。
大家在这里要奇怪了,为什么找王某的前妻啊?
因为王某生前早就与前妻离婚,双方婚生的女儿由王某的前妻抚养,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王某之女和父亲。周某要过户房子,必须找这两个人办手续。两个人先继承王某名下这套房子,之后再作为产权人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周某自己的房子“卖给”周某并过户。
王某的前妻听闻此事要求周某必须给自己和女儿合计20万元才肯协助办理继承及过户手续,理由是女儿只有10岁,还需要扶养,自己需要钱。王某的老父亲是老年痴呆,根本听不懂周某的话。
周某无奈,只能将此事暂且搁置。
12年后,系争房屋即将动迁,周某不得不再次寻找王某的父亲及其女儿解决房屋过户回来这件事。
此时,王某的女儿成年,父亲去世,王某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某的四个姐妹及王某女儿(代位继承人)。
周某在多次与上述五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此案,我以确认两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协助周某过户为由,以王某的女儿及其四个姐妹为被告,起诉到房屋所在地法院。经过长达十四个月之久的一审和二审诉讼及执行程序后,该房屋终于回到周某名下,产权人变更为周某。
本案当中周某提交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自己清偿所有贷款的还款凭证、自己长期居住该房屋的证明、自己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代持协议以及自己一家户口持续挂在该房屋中的证明等材料。法院基于上述证据,最终判决王某与周某就该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归周某所有并判令所有被告协助周某将房屋过户到周某名下。
周某有惊无险终于将房屋讨回,但是付出的代价和承受的压力非常之大,对于自己当初为了50万元贷款的神操作后悔不已。
作为律师,我在这里提示大家,即使是手头紧张,需要资金的时候,也不要选择房屋代持来解决资金问题,因为该笔资金肯定不会超过房屋的价值,一旦操作失误,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对于虚假房屋买卖来获得银行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物归原主。
而且,以虚假买卖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存在着刑事责任的风险,奉劝大家还是要遵纪守法,不要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