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强律师

范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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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综合

追索拖欠多年的工程款却遭发包方反诉超期违约金

来源:范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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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青岛某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制造公司”)

代理律师:范志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06年,制造公司从孙某某处承揽了“青岛某制衣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生产车间安装工程,总价款近100万元。工程完工后,孙某某委托第三方支付了60余万元工程款。2007213,孙某某与制造公司签订工程尾款协议,确认工程于2007131正式完工时间;因质量问题扣除20万元工程款;6万元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二年;余款15万元20072月底支付。协议签订后,孙某某未按照约定支付余款及质保金。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制造公司委托后,明确本案被告应为孙某某及妻子牛某某,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孙某某以应登记而未登记的“青岛某制衣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为直接责任人;基于债务产生在牛某某与孙某某的婚姻期间,为了方便判决后的执行,依法要求牛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孙某某及牛某某应诉后,答辩的主要理由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要求驳回制造公司的诉求,并提出要求制造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12万元的反诉。

针对孙某某、牛某某的抗辩及反诉,律师认为:1、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协商确定了最终应结算的工程款数额,并约定的付款时间,此时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孙某某应当按期足额支付;2、孙某某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制造公司依照孙某某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存在超工期的违约行为,且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3、质保期届满,质保金按照约定应当返还。

【法院审判】

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孙某某、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程款及质保金1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制造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驳回孙某某、牛某某的反诉请求。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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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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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范志强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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