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
    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我对起诉书的罪名指控没有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与父母于2013年X月X日来兰州参加姐姐的婚礼,他也是第一次来大西北,住在酒店,2013年X月X日晚通过手机上网上聊天认识受害人两人互换了手机号码,2013年X月X日下午,被害人主动联系了被告人,二人一起唱歌、在酒吧喝酒,并且近凌晨时一起去了被告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从未强迫或威胁过被害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任何反对事实,可见被害人对被告人并没有任何厌恶和反感;如果对被告人有反感和厌恶存在,被害人最起码是不会和被告人来往、不会主动联系被告人,当时已是近凌晨,被害人应该很清楚接下来可能发生什么事情,她完全可以不随被告人去酒店房间或选择离开,但她没有,却仍和被告人一起去了酒店房间,这让被告人误解了被害人对与其发生关系的默认结婚本来是人生的一大喜事,出事后,他的父母及姐姐整日以泪洗面,一边是喜事一边是伤事,两个家庭都笼罩在难以言喻的揪心、痛苦之中。

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具有悔罪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能如实交待犯罪的全部经过和事实,与检察院的控诉基本一致,在法庭上也没有翻供,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十分后悔当初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决定痛改前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请法院给予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处罚。
   本案虽然对被告人定罪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量刑请法庭慎重考虑,强奸罪虽然是一种危害妇女和社会的犯罪,但这种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以往相比有很大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的共享,人的视野扩大,人们的观念也有一定的更新;现在社会对男女关系更加的宽容了,多数性行为很难界定罪与非罪。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一起去酒店时见被害人并没有拒绝被告人便越来越大胆,符合人的本性,当人的生理需求和行为突破法律禁区的时候,再加上酒精的作用,性行为也就发生了。况且,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前后没有任何严重的暴力、胁迫等情况存在, 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在被羁押期间能够积极协助侦查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愿意积极改造。符合刑法第72条缓刑规定的条件,并且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请法庭对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完成学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简单,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积极悔改,符合缓刑条件。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继红律师

                                      20141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