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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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致身亡

来源:郭安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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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致身亡

    得民事与工伤双方面赔偿

 

 张XX、章XX生前分别系XX冶金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工人,张XX在2012年10月26日早晨、章XX在2013年10月19日14:30在分别去公司上班的路途中,均是突遭车祸而亡。

    该两案例中的身亡者的直系亲属,均分别得到了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后,又分别委托郭安青律师向各自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郭安青律师先后接受两位身亡者的亲属委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文件规定精神,将张XX案件依法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x劳人仲案(2013)092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获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57446元,被供养亲属抚恤金490元/月.人按月支付。该案终结。

对章XX案件,郭安青律师主张各项工伤赔偿费用为66万元,通过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和联系磋商后,由工亡者章XX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双方代理律师进行多次磋商洽谈和调解,达成一次性给付各项工伤赔偿金计50万元调解协议,并已结清,该案终结。

                          作者:郭安青律师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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