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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作者:李金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量:0

 案件起因经过:

2020年8月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甲公司快递运输车辆的司机。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5日X时X分,张某在公司指派的快递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的父母申请工伤认定,甲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律师接受张某亲属的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依据相关法律,申请了劳动仲裁,为委托人成功确认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分析:甲公司虽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其它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可确认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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