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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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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3刑初64号诈骗罪2020.03.18

  审判人:张峰

  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书证传销组织退赔漏罪数罪并罚证人证言数额巨大经济损失转账从轻处罚

  引用法条展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因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五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耀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一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伟出庭支持公诉,陈xx及其辩护人刘耀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xx为谋求传销利益,假冒传销人员原某1女朋友在济源市井克镇原某1家与原某1父亲原某2等见面,当天陈xx和原某1以去扬州为由返回平顶山市。后陈xx以订婚、租房子、做生意为由,分多次向原某2打电话索要现金52000余元,原某2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原某1现金共52000余元,赃款取现逐级上交传销犯罪集团组织。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本案系陈xx属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漏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的诈骗数额应为18800余元。其辩护人辩称:1.陈xx参与诈骗金额应为18800余元。2.陈xx认罪悔罪,且该罪系漏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xx采用假冒原某1女朋友的方式窜至位于河南省济源市井克镇原某1家中,当天陈xx和原某1以去扬州为由返回平顶山市。后陈xx与原某1预谋后,多次以订婚、租房子、做生意等理由,分多次向原某2打电话骗取现金。原某2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原某1转账共52000元,赃款取现后逐级上交传销犯罪集团组织。案发后赃款未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均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徐某、原某1的证述、被害人原某2的陈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害人银行流水,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豫0403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亦有陈xx的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陈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以被告人具体参与实施的行为认定应为18800余元,经查,在本案中,陈xx及传销组织的其他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积极实施骗取钱财,虽完整的诈骗行为该被告人未全部参与,但作为诈骗犯罪的整个过程来说,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后期的骗取钱财也是基于前期陈xx冒充原某1女友与原某2见面产生的信任基础,原某2做出的财产处分,是诈骗行为的继续。故对该辩解不予支持。陈xx曾因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6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五千元。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诈骗罪,属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其他罪没有判决,属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陈xx在公安机关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35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xx退赔原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文尾

  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刘文英人民陪审员

  段延鹏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丽珍

  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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