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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达100余万元适用缓刑案

作者: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0 浏览量:0

家用医疗器械分公司负责人,被指控挪用公司资金100余万元案,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情简述】

    2012年X月,S市D区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1年期间,甲某(本案当事人)利用担任S市某营销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甲某刑事责任。

【关键词】挪用资金罪  数额巨大  退赃  认罪  缓刑

【辩护过程】
    接受甲某委托后,邹广杰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件卷宗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并无争议,把本案的辩护思路定格为从轻辩护,尽最大努力争取适用缓刑。本案甲某在家属的积极努力下,将本案挪用款项100万元返还给了单位。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阶段,将甲某认罪悔罪的一些列重要行为表现一一展现给合议庭,提出甲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甲某积极归还了挪用款项,避免了被害公司的损失,未造成不可挽救的社会危害后果,通过甲某积极退赃的事实,反映了其悔罪表现明显。最后提出,甲某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
【辩护效果】
    S市D区法院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甲某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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