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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巨大达37万元为被告人成功争取适用缓刑案

作者: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0 浏览量:0


以能办理电台等单位工作为由,向多人、多次实施诈骗金额累计达37万余元,为被告人成功

争取适用缓刑案


【案情简述】

    2012年X月S市S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找工作,以找工作需要费用为名或办理业务为名,先后诈骗五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关键词】诈骗罪 多次诈骗  数额巨大 从重处罚  缓刑

【辩护过程】

甲某家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甲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数次到看守所会见甲某,详细了解案情,对甲某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详尽的讲解。这次被羁押后,甲某在看守所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经常以泪洗面,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安抚和疏导甲某的情绪。

在委托承办律师前,甲某家属已经咨询过市内多家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但均答复本案涉案诈骗数额巨大,又是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判决结果不能达到家属预期的缓刑结果。在与承办律师的接触过程中,承办律师没有盲目的为了承接案件,而做出缓刑的承诺,而是在认真分析案情后,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虽然多次实施诈骗,且数额巨大,如果根据案情及证据情况,可以争取到相关的量刑情节,那么适用缓刑结果的几率是较大的,并对缓刑适用条件,为其家属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本案具体的辩护思路和方案,首先,在侦查阶段抓紧时间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在家属的积极努力下,将本案诈骗款37万余元全部返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在查阅案件卷宗,核实有关情况后,发现本案有证据可证明甲某诈骗的赃款大部分,用于给当时交往的男友母亲治疗重大恶性疾病。承办律师以此作为庭审的重点进行举证和说明。最后,希望家属能积极筹措资金,主动缴纳罚金,履行附加刑。

庭审中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护等过程将被告人认罪悔罪的一些列行为表现一一展现给法庭,为被告人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1.甲某针对被害人某某等三起诈骗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属坦白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2.甲某在亲属协助下积极如数退赃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不可挽救的危害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3.通过庭审承办律师的举证,可证明甲某实施诈骗行为所得的赃款,大部分用于治疗其男友母亲的重大恶性疾病,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4.甲某庭审中自愿认罪。5.甲某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建议人民法院对甲某处以适当罚金,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辩护效果】

2012年X月S市S区法院,承办律师的从轻适用缓刑的全部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甲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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