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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案件,起诉书排位第三的被告人,量刑及罚金全案最低

作者: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0

扫黑除恶案件,指控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起诉书排位第三的被告人,量刑及罚金全案最低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9年X月,S市D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X月以来,被告人乙某(起诉书排列在第一位)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丙某(起诉书排列在第二位)、甲某(本案当事人,起诉书排列在第三位)、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等人在S市非法开展XXXX经营业务,在此期间,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乙某为首要分子,丙某等七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X月至2018年X月期间,乙某指使甲某(本案当事人)、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等人非法收取XX费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被告人乙某、丙某、甲某(本案当事人)、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未经许可,非法从事XXXX营运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集团  非法经营罪  情节特别严重 从轻处罚

【辩护过程】

  本案系S市扫黑除恶案件,指控甲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书共指控起诉八个被告人,甲某在起诉书中排列在第三位,本案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还另有一指控罪名。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备,投入到本案的辩护工作。承办律师在阅卷认真分析案情后,准备从程序、案件定性与量刑情节相结合的三个角度进行辩护。本案非法经营涉及的数额为100余万元,起诉书指控本案量刑档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针对非法经营罪发表的量刑建议为全案被告人,均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

庭审中承办律师,首先,从程序上就侦查程序的启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关于本案定罪部分的意见。承办律师认为,指控甲某犯有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甲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甲某即不具有专业从业资格,也不具有从事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能仅凭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言词证据,来确定甲某对公司XX工作承担责任。甲某按照公司领导乙某的安排,从事一些简单收款等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再次,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指控的意见。承办律师先在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整体定性认定上提出,乙某等被告人之间的组织性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程度,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不应将甲某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从甲某的过往经历以及社会阅历来看,甲某缺乏相应的行业工作经验,甲某通过正常的方式求职,仅为寻求一份正常的工作,仅实施的“非法经营”业务中的小部分行为。依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6.规定,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最后,关于本案量刑部分的意见。1.起诉书将本案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不能成立,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2.本案中甲某系从犯。甲某仅从事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犯罪环节中的一小部分,在整个链条中影响力较小。依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5.“对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且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的其他成员,量刑时要体现总体从宽”。3.甲某协助公安机关对固定本案证据意义重大,应属于立功。依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如果能够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在侦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查处“保护伞”等方面起到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甲某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19年X月,S市D区法院对本案宣判,判决认定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甲某被认定为参加者。全案被告人涉嫌的非法经营罪,均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的判处,显然判决没有支持起诉书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五年以上的量刑建议。甲某在判决书中仍排在第三位,但判决有期徒刑两年,与本案排名在第七位,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的第七被告人,判处的刑期一致,低于排名在第八位的被告人刑期。本案甲某量刑及罚金全案最低。

【辩护心得】

  本案公诉机关将本案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不能成立,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该辩护观点,全案仅承办律师一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时明确向法庭当庭提出,庭后承办律师又提交了指导案例,助力辩护观点,增强说服力,这也为审判阶段最终判决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最低档法定刑来量刑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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