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强律师

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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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姚强律师依法辩护,郑某洗黑成功

来源:姚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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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20109月到株洲芦淞市场群某公司工作到2016年年底离职,期间有多次进出该公司工作的情况。2019年因扫黑除恶行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案件被湖南省政法委定点督办,郑某也因此于20193月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拘留。后公安局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均以郑某为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案件焦点及代理过程:

郑某2019年3月被拘留后,其家属就委托了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姚强律师担任某的辩护人。姚律师与某会见后,某对其在某公司工作的时间和经历没有意见,但对平白无故就套上了黑社会的罪名且还是积极参与者,根本无法不能接受。每一次会见都是一再拜托姚律师一定要从法律角度上将其黑社会的帽子摘去才好。为了弄清楚郑某参与案件的一些细节问题,同时也是为了安抚郑某,姚律师保持了一月至少一次去攸县看守所会见的频率,经过多次会见姚律师对郑某是否参与该组织及参与的事件、深度等烂熟于心。

该案整体移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后,姚律师第一时间复制了案卷材料,并对三百多卷的案卷仔细研读,找到案卷材料中矛盾及对郑某有利的证据,先后向检察院提出了两份辩护意见,从主、客观方面阐述郑某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经过检察机关的两次退侦及变更案件管辖地,公诉机关仍以郑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向株洲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虽然以郑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但郑某从积极参与者转为一般参与者,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法院审理中,姚律师仍然坚持郑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观点,再次整理辩护方案,从郑某主观上系正常参与公司工作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客观上也仅有一次叫人打被害人一嘴巴的违法行为,比本案任何一个同案犯行为都要轻微的事实。在法律上,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规定,对郑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辩护。

案件结果: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郑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郑某洗黑成功。对此结果郑某及其家人都感到很满意。

本案从接案到一审判决书下发历时一年四个月,近二十次的会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多次辩护意见的提交以及法院审理阶段五天一晚的辩护,到最终三百零四页一审判决书的下发。姚律师确实感到律师工作付出的值得,也体会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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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强
  • 执业律所: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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