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臣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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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玉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房屋过户后对方未支付房款,可否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返还房屋

来源:覃臣寿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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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过户后对方未支付房款,可否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返还房屋
        廖某和肖某曾是铁哥们,关系非常要好。2007年6月,廖某和肖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出售给肖某,价款为27万,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廖某应肖某要求,把房屋过户到了肖某名下并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当廖某要求肖某支付房款时,肖某竟说已经把房款支付给廖某,并且说是现金支付,当时关系要好并没有叫廖某开具收条。廖某找到覃臣寿律师,律师建议其向法院起诉。接受委托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要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法庭择日开庭。
      在庭审中,对方主张其已向廖某支付现金27万元,并说当时两人是要好的哥们,没有要求开具收条,并说“按照一般的交易惯例,房屋买卖一般是先交钱才过户的,现在已经过户,证明房款已经支付”,还有,本合同依法有效并已经实际履行,不应解除。覃臣寿律师据理力争,驳斥了对方的无理说法,并引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要求对方提交已经实际付款的证据,并郑重声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房屋过户和支付房款的先后顺序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公民买卖房屋,可以先付款后过户,也可以先过户后付款。”如果被告不能提交相关付款证据,视为对方没有支付房款;合同虽然已经履行,但对方未支付房款,已属根本违约,致使本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解除,对方应该返还房屋。
      后被告没能提供证明其已向廖某支付房款的证据,覃律师观点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法院遂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肖某限期返还房屋。
      点评: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是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还可以解除的问题。还有,如果对方承认房款未支付,主张本案是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即欠款问题,应该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的判决又会怎样呢???希望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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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覃臣寿
  • 执业律所: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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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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