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琴律师

张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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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借款纠纷

来源:张玉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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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06 )宜中民二初字第00103 号

原告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2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360 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玉琴,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放,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53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放,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于2006 年10 月17 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金292 . 92056 万元;2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06 年10 月15 日的债务利息1122 . 068629 万元,并判令该公司自2006 年10 月16 日起继续按法定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加50 %的罚息向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 、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受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04 年12 月9 日至2006 年10 月15 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15 . 055896 万元,并从2006 年10 月16 日起按日支付租金0 . 8926216 万元至其实际向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移房屋的控制、收益权止;5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在2008 年12 月20 日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本金285 . 37586 万元,利息和房租损失总计1350 . 05164 万元。
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两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18.50 元(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55837 元)、诉讼保全费144228 元及鉴定费30000 元(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 由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案租金评估费50000 元(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朱红洲

审 判 员 毕 勇

代理审判员 聂丽华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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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玉琴
  • 执业律所: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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