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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收购食用油被公安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樊律师及时介入无罪辩护成功。

作者:樊忠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量:0


基本案情】熊某系做大宗食用油生意,2023年6月份从某人处以58万余元价格购买一批食用油(后来证实某人即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食用油是电信诈骗分子诈骗而来,市场价值约110万左右)。物流公司报案后,2023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以前的销赃罪)刑事拘留,被羁押在滨州市看守所。8月24日熊某家属从江西省赶来委托本律师辩护。

律师工作】办理委托手续后,第二天本律师赶往滨州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熊某,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与办案机关沟通得知案件即将呈捕到检察院,本律师于8月28日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书面律师意见,认为本案熊某没有主观上的“明知”,虽然购买价格便宜,但支付了对价,解释了低价格购买的几个合理理由,且熊某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让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资料,熊某不构成犯罪,反而熊某也是一名“受害者”“受骗者”。

2023年9月4日,本律师再次去看守所会见了熊某。

案件结果】9月6日办案期限内最后一天,熊某家属与物流公司民事协商未果,检察机关召开检委会集体讨论该案,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樊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熊某决定,熊某及时恢复了人身自由回家!

附:熊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意见   

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星师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熊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熊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熊某本人,听其本人陈述案件事实经过,又跟公安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本律师对案件事实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现依据律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关于熊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问题。公安机关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拘并呈请批捕的。辩护人对此持有强烈异议,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证明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罪证不足,熊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熊某是正常的生意往来,不能因为熊某收购玉米油的价格低,电信诈骗分子抓不到,就硬将罪名扣到熊某身上,帮助“受害者”弥补损失,熊某在本案中也是一名“受骗者”“受害者”,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熊某收购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有正当理由,系民法上的善意取得行为。“推定明知”属于法律拟制,允许反证,即若有相反的事实和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使满足推定情形,也不可以认定为“明知”。

本律师在公安移送呈捕之前,就想给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但经过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后得知,案件马上呈请逮捕,承办人说“让检察院审查熊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吧”。故,本律师也在此,一并提出对该案的“立案监督”,请求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该刑事立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1、熊某经营粮油生意已经十几年的时间了,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是正经的生意人。2023年6月6日、6月7日左右,有人从抖某音上知道熊某是做食用油生意的并联系到熊某,称他是专门从网购平台刷单抢购便宜货的,现在有一批“鲁某”牌食用油,价格便宜,对方加了熊某微信之后,把各式各样的在仓库的食用油图片拍给了熊某,图片中有鲁某花生油、纯香大豆油、众多规格的芝麻油等等,对方将每一个品种的数量、价格发给熊某,因其中有三个不好卖的品种食用油,熊某要求不要那三种,对方不同意,坚持打包买才行,要不不卖。因此,熊某就没有买。

2、时间大概又过去了一周,对方那个人又发了几张图片给熊某,这次是某某物流公司玉米油的图片,要求打包购买,并将每一个规格(四个规格)的数量、单价发给了熊某,因为熊某之前没有卖过其中的几个规格的玉米油,在熊某对比了其他品牌食用油后,觉得有价格优势。他们之间又经过语音聊天,得知这些货已经被“刷”出来了,确定是食用油是新生产日期,货到付款,近几天就发货。

3、6月17日对方给熊某打电话说,货快到了,让熊某卸一车货打一车款。到货后,经熊某验货后卸车,之后熊某要求对方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合同等信息后,6月18日上午10点,熊某给对方打款58万余元。

4、本律师了解到,“卖”给熊某玉米油的是电信诈骗分子,由于电信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编造合理理由,使得熊某信以为真,与电信诈骗分子发生交易,熊某也支出了对价,熊某在本案中也是一名不折不扣的受害者。

5、请检察官注意,熊某之所以相信对方的货物价格便宜,同意购买有几个综合原因:(1)对方之前给其发过鲁某牌花生油仓库照片,现在又给其发某某物流公司牌玉米油图片,且对方称是专业刷单抢单的,现实网购市场中也确有网络刷手,利用网络和科技,能抢购到便宜货,是客观存在的,而熊某也对此确信无疑。(2)对方所售食用油,包括正常规格和非正常规格的,数量大,打包一次性甩卖,所以价格才便宜(3)每年的“6.18”购物狂欢节,各大网络平台,确实也都搞活动,大批货物打折促销。(4)对方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上述原因能够证明熊某有充足的正当理由证明熊某萍主观上没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故,熊某的善意取得行为,应当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如果吧加甄别的肆意扩大刑事干预市场交易主体的活动,将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主体畏首畏尾,阻碍经济的发生,破坏营商环境。谁的责任谁承担,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和物流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要自担。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而上游犯罪未经查证属实。

三、综合以上,熊某也是受骗的被害者,熊某没有“明知”的主观故意,辩护人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应当逮捕的条件。故,请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熊某,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对熊某的刑事立案。

四、熊某通过该事件已经吸取到教训,也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替电信诈骗分子补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不能因为“某某物流公司”方面坚持让熊某按市场价值“赔偿”其损失,而熊某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人为给熊某扣上这顶犯罪的帽子!所以,熊某一方与“某某物流公司”方面能否达成民事协议,不是熊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理由,请求检察机关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罪刑法定原则处理本案。


2023年8月28日


樊忠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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