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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菏泽

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都是迷信惹的祸

来源:武合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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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迷信惹的祸

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某,某国家机关干部。
委托代理人:武合金,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系原告之子。
被告:李某,某国企干部,系原告前妻,被告方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二被告
原告为某国家机关干部,被告李某系某国企干部。原告与被告1983年因恋爱结婚,1984年婚生长女方芳,1985年婚生被告方某。1993年,原告与被告李某在他们共同工作的县城共建住宅一处,包括楼房十五间(五间门市、五间北屋、五间二层)、东屋三间、西屋三间、南屋两间等,1997年,该房地产登记在原告名下。2000年,被告李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造成皮肤裂伤,经治不愈。正在原告与被告李某一筹莫展之际,县城内来了一位江湖术士,人称“半仙”,该术士自称能治好李某的伤。原告与李某一听自然喜出望外,对该术士百般殷勤,唯恐照顾不周,希望能早日治好李某的伤。该术士称原告家的老坟坐落不好,要求原告到其老坟处跪拜一个月,每天下午十九时到达,次日七时方准许离开,其间,不准与李某见面,不准回家。原告为了妻子的伤早日痊愈,也为了今后家庭更好,便在其老坟处搭建了一间简易房,每天下午下班后到老坟处跪拜,第二天从老坟起身去上班,按照该术士的要求做了一个月,该术士陪着李某在家疗伤。一个月过后,该术士与李某不知去向。2002年,李某与术士领一男孩回到李某与原告共同生活并工作过的县城。2002年12月,原告以赠与为由申请将上述房屋更名为被告方某,2003年元月换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3年7月,原告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方芳随李某生活,被告方某随原告生活。《离婚协议书》第1项约定将上述已经赠与被告方某的房地产的一半归李某所有,另一半归被告方某所有,原告对被告方某的一半有居住权;第8项约定原告老家原告父母的房地产归李某与方芳共有。2004年春,原告再婚,原告与被告方某、妻子、老母生活融洽。2004年秋,术士找到被告方某,称要给方某介绍“女朋友”,“是菏泽市一位局长的女儿”。被告方某见到术士为其介绍的“女朋友”,很是心动。术士称女方要求被告方某完全拥有自己的房子,才肯与被告方某谈“对象”。被告方某听信了术士的话,要求原告及其妻子、老母搬出上述房地产未果,便多次殴打原告、损害原告的财产,并扬言与原告势不两立,致使原告及其年迈的老母等近亲属不能正常生活。
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对被告方某的赠与行为;2、确认《离婚协议书》第1项、第8项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认为
1、原告将被告方某抚养长大并将其大半生所积蓄的财产——本案涉案房地产赠与给被告方某,其订立该赠与合同的目的是希望被告方某能够对其尽人子之孝,但被告方某不仅不尽人子之孝,反而多次殴打原告、损害原告的财产,并扬言与原告势不两立,使原告及其年迈的老母等近亲属不能正常生活。原告订立本案赠与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法院支持原告关于撤销该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方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作为赠与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原告关于撤销该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3、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李某《离婚协议书》第1项处分了已经赠与给被告方某的房地产,第8项处分了原告父母的房地产。他们没有权利处分这些财产,权利人又不予追认。法院认定上述处分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当事人原本是亲密无间的一家人,却因为听信迷信使恩爱夫妻反目、父子成仇。虽在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封建迷信仍有一定的生存及活动空间。我想奉劝各位朋友,一定要睁大双眼,不受封建迷信的蒙蔽。
(注:为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文中人名除本律师的姓名外皆为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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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武合金
  • 执业律所: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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