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焕华律师

孙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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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火灾赔偿案评述

来源:孙焕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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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716,原告将自有的朝阳区光华路23号楼某室出租给被告A,房屋出租后用做被告B公司办公室。200869下午,二位被告在使用出租房屋时发生火灾,将原告室内空调、冰箱、装修等设施设备烧毁,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火灾原因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为“由于人为明火引起”,最初起火部位为房主堆放于阳台的纸箱上部,紧邻厨房。此后,原告多次找二位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被告拒赔,引发诉讼。

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收集了火灾原因认定书、消防队现场相片、租赁合同等证据,确定损失数额后,组织诉前调解未果,最终确定以诉讼方式解决。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孙律师评述:

一、二位被告应承担火灾的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被告A,房屋被承租后,用做被告B公司办公室,火灾原因是由人为明火引起。这些事实都已由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及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虽然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被告A,但原告对二位被告共同租赁使用原告房屋的事实不持异议。基于上述事实,二位被告应当承担火灾的主要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二位被告应承担涉案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原告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已经按约定将房屋交付二位被告使用,自二位被告占有承租房屋时起,就应承担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合同第5.6条明确了承租人应注意防水防火,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另外,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二位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消防法规的规定,对涉案房屋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其次,二位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被告A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火灾隐患的存在,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却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被告B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的内资企业,在维护企业经营秩序的同时,更应积极履行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我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单位应当履行的六项消防安全职责,其中第四项要求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企业应承担的十一项消防安全义务,其中第四项要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B公司作为企业单位,应当依法经常性的进行内部防火安全检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涉案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人为明火引起”,最初起火部位为阳台堆放的纸箱上部,这些事实足以说明B公司没有积极履行法定的消防义务,对于阳台堆放的易燃物品没有作出及时处理,留下火灾隐患。并且,消防观念谈薄,对公司员工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产生人为明火,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以至于火灾发生,造成严重损失。为此,被告B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承担火灾的次要责任

原告将纸箱堆放于阳台,并且与厨房相邻,增加了起火的可能性和火灾发生的机率,原告方对此应当具备预见能力,并采取安全措施,事实上却是原告对火灾隐患消极应对,这虽然不是起火的直接原因,但原告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另外,被烧毁的财物大多存放于厨房,与火灾隐患处相邻,对于损失的扩大,原告方也有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划分依据

本案为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为侵权诉讼,确定当事人责任以主观过错大小和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界定。

被告在使用房屋期间,承担着法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对火灾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并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这些法定的责任要求,被告没有做到,其消极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更主要的是,“人为明火”的产生,是在被告使用期间,可推定为被告公司所产生。明火产生的部位是阳台纸箱上部,这个位置为纸箱燃烧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借助风力,火就可以直入厨房,造成巨额损失。这个“人为明火”同时说明几个问题,一是,起火是人为引发;二是,被告对明火没有采取措施;三是、消防安全意识谈薄;四是、明火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结合造成原告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上为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将纸箱堆放于阳台,造成火灾隐患,这并不是火灾的直接原因,即便对火灾的发生有一定作用,因果关系也是间接的。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况下,原告的管理权限受到限制,未经被告允许,原告不能涉足出租房屋,不能自行处分室内物品,对室内火灾隐患的排除责任要小于被告。所以说,原告主观过错程度上轻于被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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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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