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电器照明公司厂房租赁案圆满调解
来源: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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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佛山南海某电器照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583号]于2011年11月11日成功调解结案。
2010年11月29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南海电器照明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原告将厂房出租给被告,月租为19500元。被告承租后经常少交迟交租金,原告多次催租,被告仍然不按合同履行义务。
原告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刘勇律师起诉。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迅速确定了解除合同、补交租金、没收租赁押金、支付违约滞纳金的诉求。
起诉后刘律师积极与被告沟通,在开庭前就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续租,付清租金、赔偿原告律师费、每月租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000元。本案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维持了原被告的合作关系。
2010年11月29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南海电器照明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原告将厂房出租给被告,月租为19500元。被告承租后经常少交迟交租金,原告多次催租,被告仍然不按合同履行义务。
原告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刘勇律师起诉。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迅速确定了解除合同、补交租金、没收租赁押金、支付违约滞纳金的诉求。
起诉后刘律师积极与被告沟通,在开庭前就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续租,付清租金、赔偿原告律师费、每月租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000元。本案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维持了原被告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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