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某灯箱公司与广东某光电公司专利侵权案调解
来源: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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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顺德某灯箱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7、120号]于2011年4月18日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顺德某灯箱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转动灯箱,销毁库存侵权成品、半成品,并赔偿胡某经济损失10万元。
顺德某灯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刘律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从顺德某灯箱公司的资产及执行能力等多个角度出发,积极与原告广东光电公司沟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顺德某灯箱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转动灯箱,两个案件共赔偿原告4.5万元人民币。
顺德某灯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刘律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从顺德某灯箱公司的资产及执行能力等多个角度出发,积极与原告广东光电公司沟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顺德某灯箱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转动灯箱,两个案件共赔偿原告4.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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