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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抢劫罪减轻处罚辩护成功

来源: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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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一案[案号(2009)佛禅法少刑初字第131号],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2009年6月1日晚上9时,被告人王某、邢某、刘某伙同“广西仔”、“河南仔”经商议后,在禅城区张槎某公司对面路口抢劫后被抓。
      刘勇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并调取了案卷。开庭时刘律师指出:被告人未成年,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受害人未受人身伤害,具备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处罚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刘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在最低法定刑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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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勇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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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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