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黄某收购销售赃物罪案辩护意见采纳
来源: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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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张某涉嫌收购销售赃物罪案[(2006)佛明刑初字第312号],刘勇律师接受张某委托。经过会见,调查取证,仔细查阅案卷笔录,庭审中刘律师指出,检察机关针对被告的4项指控有2项不成立,即张某收购粤JK1336及粤J39801两辆中型普通客车并卖给阿军的证据不足,法院采纳了刘律师辩护意见。2006年12月13日,佛山高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收购、销售赃物,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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