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保险合同索赔案胜诉
来源: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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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程某诉被告潮州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安民二枫初字第40号],潮安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潮安保险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保险金57142.9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1228元。
2008年9月2日,陈某驾驶一辆小汽车与程某(李某之夫)驾驶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程某当场死亡。程某在潮州保险公司购买了愉快人身意外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向被告索赔,被告潮安保险公司却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理赔。
李某遭受丧夫之痛,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屡遭拒绝。迫于无奈便委托刘勇律师诉至法院。刘律师受托后,认真研究案情,积极收集各种有力证据并提供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李某、程某获得保险赔付金571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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