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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一场火灾,租客号称几十万名贵货品被毁,谁赔?

作者:陈奇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1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一、民宅起火   价值不菲的货品付之一炬

       2017年11月8日凌晨,厦门市中山路扁担巷x号民宅突发火灾,火势迅猛,消防人员接警后赶赴火场全力扑救。大火虽被及时扑灭,可过火民宅已面目全非。苏梅(化名)与儿子黄成(化名)正是该民宅的租客,此次大火虽无人员伤亡,但给他们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2008年3月,刚来厦门不久的黄成向房东江军(化名)租下了这处老宅,便将在老家的母亲苏梅接来厦门居住,同时将其他几间房租了出去。母亲苏梅有做生意。将其中一个房间用来囤货,堆满了冬虫夏草、海参、墨鱼等。而其他租客也将房间用作仓库,存放面线、花果茶、烟酒等物品。

       不成想,那场意外让苏梅和其他租客存放的货品“葬身火海”。据了解,火灾发生前后,房东江军的儿子江虎(化名)也住在扁担巷X号。经相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正是江虎房间连接洗衣机的线路老化导致。据苏梅自己估算,损失高达40余万元。一年后,厦门市公证处依申请对当时封存的现场物品进行清点。

      火灾后,苏梅和黄成多次与房东协商未果,苏梅遂将江军和江虎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财产损失谁赔?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苏梅代理律师认为,江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江虎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且起火原因系其所有的洗衣机发生线路故障,其二人对苏梅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苏梅称,租住期间曾先后多次对房间进行装修和维修,投入近4万元,加上40余万元的货物损失,均应由二人赔偿。

       江军、江虎代理律师认为,苏梅并未有确凿证据证明她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修,证据载明内容和诉状陈述内容自相矛盾。况且,苏梅将居所擅作经营场所、商品仓库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租赁合同》“租赁用途为住宿之使用,不得擅自另作别用”的约定,该不当履行行为下的损失,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且,现场清点物品时间前后相距近一年,无法直接证实系一年前的火损物品,货品本身就存在自然损耗、霉变等问题。

再则,黄成作为房屋管理人,明知房屋用途仅供住宿,却对外转租和放任其母亲作为仓储使用,对火势扩大蔓延负有主要责任,反而要对房屋过火造成的扩大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儿子负有一定责任     驳回诉讼请求

       2021年5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黄成是过火房屋的主要管理人,其以住宿为用途承租后,未对管理的房屋尽到得力的检查和注意义务,在房屋不具备仓储消防条件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租赁给案外人用作仓库储藏大量易燃物质,对火势蔓延负有主要责任,对苏梅主张的货损负有一定责任。苏梅将不适合仓库使用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存放冬虫夏草等贵重物品,且其时隔近一年才清点现场并不合常理。公证书载明的货品,是否系苏梅所有并不明确,现场清点物品也无品牌、重量等详细信息,不能证明苏梅所称的其存放在房间的货品全部损毁及损失多少价值的事实。此外,鉴于苏梅主张其存放的冬虫夏草等物品本身存在霉变、自然损耗等问题,且2017年11月发生火灾至今已整整三年多,相关物品价值难以进行鉴定评估,故法院最终驳回了苏梅的诉求。

 

律师说法:被侵权人有过错  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院为何会让房东为货损“免责”?对此,我们分析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对于火灾导致的货损,承租人显然负有绝大部分责任。此外,房东也因火灾导致房屋受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责任。最终,法官出于公平原则和利益权衡,作出了具有说服力的判决。

陈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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