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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自食其果

来源:罗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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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自食其果
 
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凤公司)诉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公司)不当得利(3000万元)纠纷一案,近日被迫撤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129日以(2005)川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诉讼费192012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150520元减半收取后全由香凤公司负担。
今年初,林凤集团下属企业香凤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以绿宇公司不当得利3000万元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绿宇公司所属位于成都市黄金口岸的深圳大厦进行轮候查封,此后正式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以本案需以香凤公司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审理。
2005年初,香凤公司诉省工商局在于省工商局于2002131日撤销了其在绿宇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事隔3年后,成都中院一审以“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为由确认香凤公司的诉讼时效仍在。于是依法判决省工商局败诉。省高院于200511月终审判决维持。至此,对绿宇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现存在两份均由成都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诉省工商局的生效判决。另一份生效判决为省高院于20041013日作出的(2003)川终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为撤销省工商局撤销对葛某某等8名自然人股东的在绿宇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的行政决定。该判决下来后,省工商局责成绿宇公司重新依法登记,其后绿宇公司依法登记为葛某某等9名自然人股东(其中包括无争议的一名自然人股东)。即现存的绿宇公司股东。据此,即使香凤公司诉省工商局的行政案件胜诉,但并不意味着香凤公司就是绿宇公司的合法股东。因为行政诉讼并不解决股份权属争议。香凤公司与葛某某等8名自然人之间谁是绿宇公司的合法股东,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才能解决。现葛某某等自然人股东已向成都中院提起确权之诉。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香凤公司诉绿宇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与其诉省工商局行政诉讼案,如果有关联的话,那自身是互相矛盾的。假使其向绿宇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但这钱与其“购买”绿宇公司的股份是不相干的,绿宇公司本身是不能向外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司的股份是属于股东的。这就不难看出香凤公司是怎么烂用诉权,恶意诉讼。最终必然自食其果。
 
编辑:罗  律师(系绿宇公司代理人)
200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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